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实务中,经常出现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争议,更有甚者混淆了上述两个建筑领域法律概念的区别。
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就已施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获得的由发包人支付的对价,相关法律规定表述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扣除),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从上述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看,两者法律内涵完全不同。虽然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工程价款中预留或者扣除,但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保证期开始计算。此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性质上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叫工程质量缺陷的维修金。两者有事实上的牵连,但法律内涵完全不同,性质不同,用途不同,在法律诉讼中,工程款的诉求用语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求用语是返还。
明确案涉法律术语的法律内涵,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的分析案情,厘清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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