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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保理合同

来源:舜翔 时间:2021-12-14 14:18:38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新增了保理合同,涉及第761条至第769条,共9个条文。本期将为大家介绍第765至767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有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新增了保理合同,涉及第761条至第769条,共9个条文。本期将为大家介绍第765至767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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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第767条规定,在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保理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规则,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是有效的。第766条和第767条就是贯彻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保保理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