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失孤”
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夫妇找到了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一时间有关拐卖儿童的话题又一次占领热搜。但这类事件的走向都有一个固定的“套路”:久别重逢的喜悦往往不会持续太久,大部分孩子会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亲生父母会面临再一次分别的痛苦。
两个家庭可能相隔万里,走失的孩子仍把“养父母”当作亲生父母,对亲生父母的出现是陌生,是不知所措,甚至是恐惧,亲生父母面临“二次失孤”。
买孩子是犯罪!
对于“买方入刑”及“买卖同罪”的问题,在道德层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很多人认为“买方也是受害者”,一些买方对待被拐卖者视如己出,十几年来悉心照料,双方甚至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但是这些不能成为为犯罪开脱的理由。
买方的家庭和睦是建立在被拐卖者亲生父母数十年的痛苦之上的,这样得来的幸福生活未免太过残忍。
“在那之后,他的体面和尊严,都没了踪影。为了找孩子他一路求人,明明高兴不起来,还要陪着笑脸。被街头混混挑衅、为了省钱借宿在寺庙道观、在内蒙古的荒野里一个人蹦跶着取暖、在大别山里被风雨拍到悬崖边的水泥柱上......”(央视网记者王静远采访郭刚堂《郭刚堂:一个父亲寻子归来后的日子》)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