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廖女士和被告王先生本是一对爱侣,早在高中读书时相识,后两人产生情愫便于2019年10月在一起同居生活,育有一子,但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虽共同生活但双方的财产都是分开处理、各自开销。2021年双方因观念不和等诸多原因认为已经不能继续生活下去。两人商议决定结束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但就孩子的抚养权一事争吵不断,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两人一同来到谷陇法庭起诉。
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判决小孩由原告廖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每个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子年满18岁。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有权受理本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廖女士和王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二人所生育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至于小孩的抚养权应该归谁,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主要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因为在双方都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会基于双方情况从更有利子女的角度出发将小孩判决由更适合抚养的父或母来抚养。本案由于小孩不满一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所以判给母亲廖女士更合适。
当然,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条的相关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后语
男女双方应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