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否应由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所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省高院评为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
罗某某从事建筑行业期间,常向周某某赊购钢材等物品并向其借款。2019年6月6日,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向周某某借款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后周某某分四次通过银行向罗某某转款922,300元。罗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因病去世,其所欠周某某借款至今未还。其继承人有罗某1、谢某某(系罗某某之父母)、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系罗某某的子女)。原告周某某共借款给罗某某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规定,被告罗某1、谢某某、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系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及部分利息由被继承人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
来源:玉屏法院
上一篇:典型案例|遗嘱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