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6年,香港企业合众钮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天资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天资公司将位于天资工业园的涉案土地出让给合众公司。合同签订后,合众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43.24万元,但天资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合众公司设立的合众钮厂(高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高要公司)名下。2014年,合众高要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高要区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众高要公司需另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890万元。合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众公司与天资公司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天资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审理情况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资公司是经高要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具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涉案合同因天资公司不是适格主体而无效,天资公司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合众公司返还收取的购地款人民币543.2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理分配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平等保护了香港企业的权益,判决香港公司依法取回其在内地的投资款项。该案对优化内地营商环境,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业沟通与往来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湾区法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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