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出卖人毁约,买受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防止诉讼期间出卖人再次转卖争议的房产,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李某林通过某家房产中介公司,与王某龙签订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了李某林购买王海龙的二手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面积101平米,价款103万元等等。
合同签署后,李某林根据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缴纳了定金10万元以及中介费若干等。
因拟买卖的房屋存在贷款抵押,根据合同约定,王某龙应该在收到定金10日内,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续。
在约定期限过后,王某龙以短信通知李某林,表示停止办理房屋解押手续,不再履行合同。
经多次交涉未果,李某林无奈以王某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龙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因违约给李某林造成的各项损失。
李某林担心王某龙诉讼期间,将涉案房产另卖他人,或作出其他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的举动,即在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案涉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李某林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李某林的证据资料后,做出了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李某林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原被告双方经平等协商,签署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买卖涉及的各项事宜进行约定,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现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单方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已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买受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现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缴纳定金的收据以及被告表示不再出卖房屋的短信通知等为证。该诉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的胜诉的概率很高。
为担保生效判决履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案涉的房产,因该房产为案涉的争议标的,保全错误风险低,故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诉责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