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民事案件
二、案例正文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系祁连县第二期供热企业,承担着祁连县城西城镇居民冬季供热业务。被告扎某某入住于祁连县某小区的住宅面积共计104平方米的楼房一套。被告自2015年-2017年至今未交纳取暖费:9391元。其中:2015年3130元,2016年3130元,2017年313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或发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拒不交纳三年的取暖费。据此,原告通认为被告拒交取暖费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交纳以上费用以及收取2015年-2016年度取暖费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滞纳金3428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调查与处理】 原告为祁连县第二期供热企业,通过与被告签订集中供暖合同,为被告扎某某所住的某小区承担着集中供暖的任务,然而被告扎某某自2015年-2017年至今无故未交纳取暖费:9391元。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扎某某向原告给付了所欠的全部暖气费。 【法律分析】 该案中,原告祁连县第二期供热企业与被告扎某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供热合同,并且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经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祁连县第二期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向被告扎某某提供特定时期的供热服务,被告扎某某也应依据该原则向该企业缴纳合同约定的取暖费。然而,被告扎某某的连续三年不缴纳取暖费行为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扎某某的该种行为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原告就能以二者签订的《供热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扎某某给付三年期间的取暖费,并要求被告扎某某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典型意义】该案中原告祁连县第二期供热企业与被告扎某某签订的合同是法律允许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这种合同往往面对的是一个大的群体,群众利益牵涉广泛,社会关注度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从而给供热企业造成利益损失。 【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来源:祁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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