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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丨 秦某娟赠与合同纠纷案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5 11:41:57

案情简介秦某与俞某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俞某因公司周转需要,多次要求秦某为其办理银行贷款。后公司经营不佳,俞某无法按时还款,秦某为此背负上了巨额债务,其与两个儿子居住的房屋也被法院拍卖。而俞某于2018年5月失踪至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长期同居,并通过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赠与周某90余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过户给周某。秦某与俞某的大儿子患有先


案情简介

秦某与俞某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俞某因公司周转需要,多次要求秦某为其办理银行贷款。后公司经营不佳,俞某无法按时还款,秦某为此背负上了巨额债务,其与两个儿子居住的房屋也被法院拍卖。而俞某于2018年5月失踪至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长期同居,并通过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赠与周某90余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过户给周某。秦某与俞某的大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二儿子因被开水烫伤,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秦某不仅要照顾两个儿子还要照顾公公婆婆,且工资卡也被查封,根本无法负担这些费用。俞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置若罔闻,对自己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其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家庭,更加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辩称部分款项是借贷关系,部分款项是用于帮秦某还贷。而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某与俞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俞某承担了大部分的债务。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之下秦某与周某达成调解,周某向秦某返还10万元。




意义与启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赠与他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事后也未得到妻子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予返还财产。再者,在已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更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亦属于无效。

本案由苏州王郁倩律师承办。王律师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家庭是生活的港湾,家庭的任何一方应坚守责任和忠诚。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夫妻之间一路走来应当同舟共济。而对于受到伤害的人来说,事已至此,就不要惧怕,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以后的幸福生活奠基。

来源:江苏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