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赠与他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事后也未得到妻子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予返还财产。再者,在已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更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亦属于无效。
本案由苏州王郁倩律师承办。王律师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家庭是生活的港湾,家庭的任何一方应坚守责任和忠诚。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夫妻之间一路走来应当同舟共济。而对于受到伤害的人来说,事已至此,就不要惧怕,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以后的幸福生活奠基。
来源:江苏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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