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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的合规性审查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5 14:19:43

浅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的合规性审查——风险代理合同审查要点前言合同的合规性审查是律师事务所的常规业务,也是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我们的律师在为各类客户提供合同合规性审查的同时,是否认真地进行过律所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合规性审查?答案可能是否定的。检索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案件已逾两万件,其中律所败诉的比例超过40%。在败诉案件中,因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的,

浅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的合规性审查


——风险代理合同审查要点



前言





合同的合规性审查是律师事务所的常规业务,也是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我们的律师在为各类客户提供合同合规性审查的同时,是否认真地进行过律所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合规性审查?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检索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案件已逾两万件,其中律所败诉的比例超过40%。在败诉案件中,因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的,比例超过90%。因此,在律所规范化发展进程中,讨论一下如何进行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的合规性审查,极其有必要。




目前,大多数律所的通行做法是针对各业务类型,制订若干委托代理合同模板,在实际产生代理业务时直接套用合同模板,以节省委托代理手续文件办理时间。对于多数普通代理业务来说,如此生成的委托代理合同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律所在接受代理委托时严格进行了利益冲突审查和风险告知,并完整落实了首谈笔录制度。

但是,当涉及实行风险代理的业务,代理行程较长的复杂业务,以及涉及跨所合作业务、跨区域法律服务等等非传统代理业务时,仅仅套用现有的合同模板将可能产生诸多问题。

本文仅就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做一些讨论。 

前述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待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之后,委托人再按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

随着律师收费进一步市场化,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文明确规定,“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风险代理收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律所委托代理合同中。针对此类合同,须重点审核以下几点:

 


一、


受托代理业务是否属于禁止风险代理案件范围





据现行《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的包括以下四类: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四类案件明确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除此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案件,是否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呢?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630号判决中给出了否定答案。

最高院在此案中认为:市场调节价与风险代理收费并非同一概念,风险代理收费只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时的一种收费方式。《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是针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进一步放开,而不是对允许风险代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放开。……,本案系群体性纠纷案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易通律师事务所代理(2015)川民终字第16号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目前,发改委、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仍然现行有效,其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与前述禁止风险代理案件范围合并并全面审核。

还有一类特殊情况是,委托人委托代理目标明显违背司法目的,以此类代理目标为风险代理收费条件,亦属无效。例如,以拖延诉讼程序等为代理目标,均可能导致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二、


风险代理收费是否合理





风险代理收费是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种方式,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备案即可。风险代理收费是否合理,理论上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资信和工作水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法律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当然,更核心的是与委托人达成的合意,只要委托人接受,就是合理的。

这里首先要澄清的问题是,目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是否有最高风险比例限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个“30%“是否仍然是风险代理的最高取费比例?

依照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630号案中的裁判逻辑,风险代理收费作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时的一种收费方式,其取费比例应由市场调节,在无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律所与委托人合意达成的高于30%的风险代理取费比率的条款,应属有效。更明确地说,在现行规定下,风险代理没有最高取费比率限制。



三、


风险代理收费是否合理





就风险代理本质而言,风险代理收费能否实现与委托人的委托目标能否切实实现密切相关。减少代理合同纠纷的关键,还在于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给付条件是否合理完备。

首先,是否就案件进程和各种可能出现的代理状况下如何支付风险代理费,均进行了充分合理的约定。尤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行程长,状况多,更需要充分完整地梳理各种进程状况,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对应风险代理费的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其次,是否可以在风险代理合同中限制委托人的单方解除权?

风险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委托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无理由解除委托合同以逃避风险代理费的支付。那么,是否可以在风险代理合同中限制委托人的单方解除权呢?

委托人的单方任意解除权作为法定解除权,不因当事人约定而被排除和限制,排除委托人单方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但是,双方可以就委托人无理由单方解除行为进行违约责任的约定,以违约责任条款保障代理费的收取。在(2020)川民申1279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如甲方未经(无故)乙方同意终止合同,所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且有权收取甲方尚欠的律师服务费;如本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的约定,是合同双方预先对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即委托人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该约定内容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遵守。故《委托代理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是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再次,是否可以在风险代理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自行撤诉或和解?

在(2017)最高法民申2833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律所主张风险代理费的合同依据, “本协议签订后,在乙方已提供追加被告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的前提下,如甲方私自与被告和解,放弃诉讼或终止代理等,仍按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收回额的40%提取风险代理费”,该约定虽然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但加重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判决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并无不当。

但是,在(2019)苏民申7951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具体以下列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甲方先支付5000元,律师服务费按甲方因此案调解、判决执行到或和解获得款项及财产价值总数的4%向乙方支付。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而与对方和解、起诉后撤回起诉、案外和解等非判决形式结案,则按本合同总标的4%计算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从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支付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并未约定限制委托人撤诉,约定内容亦未对委托人权利形成限制,该条款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比较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法院不认可对委托人自行撤诉或和解的直接限制,但是,可以接受对委托人自行撤诉或和解情形下的风险代理费支付约定的有效性,表述只在毫厘之间。 

除了上述三点,风险代理费计算依据是否清晰明确也是审核要点之一,尤其应确保委托人对此认识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总的来说,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合同审核时,必要时还可通过首谈笔录和风险告知文件辅助审核,确保风险代理合同的签订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承办律师不存在为获取高额回报,而对委托人有所隐瞒的情形;杜绝对现行收费规定禁止不得风险代理的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并确定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风险代理的约定作明确一致,不存在理解歧义,以避免代理争议的发生。

来源:南京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