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适用范围。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解决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置问题。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第九条规定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规则,即以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包括两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直接取得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一致。因此,其他方式承包中,并无适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
二是厘清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分置路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应当基于农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基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己经营的为农村土地“两权分置”,农地流转时才产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同时,《民法典》将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两类制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变动,但并无适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采用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值得关注的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出租”,《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为“出租(转包)”。出租和转包并无实质差异。从法律适用来看,两者既要受到《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和《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制度约束,也应当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尤其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是强化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对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重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所谓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包括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两类。从集体与农户的关系看,家庭承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合同生效而设立。强化承包合同管理,关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也关乎农户合法土地权益的保障。从农户与土地经营权人的关系看,通过订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实现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既是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20年6月8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这是完善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重要环节。
二是确定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重点领域。
首先,应当完善两类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机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均因在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对权利的确认,土地经营权登记则属于对抗要件。因此,应当加强两类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等纸质和数字化成果的管理,尤其是作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其次,应当针对两类合同的不同管理要求,完善其相应的体制机制。对承包合同而言,应当强化对已经签订的2亿多份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完善承包合同订立的管理机制,例如:农户分户涉及到新的承包合同的订立。二是健全承包合同变更和转让的管理机制,例如: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分别涉及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三是完善承包合同终止的管理机制,例如:农户自愿退出全部承包地的,涉及到承包合同的终止。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而言,一方面应当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为流转合同管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开展统一规范的政策咨询、业务受理、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鉴证、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配套制度体系,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来源:重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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