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告未证明其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向原告披露有关其特许经营资质等相关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等欺诈情形,符合撤销的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特许经营费用。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八名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被告“九式牛饭”品牌进行线上外卖店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运营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如与原告进行对接的工作人员并非被告的员工,物料也非被告提供。原告通过查询得知,“九式牛饭”不是被告旗下品牌,被告也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原告感觉受到欺诈因而起诉。
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应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xx公司未举证证明拥有两个直营店且超过一年,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准确、真实、完整地向马某等人披露相关信息,xx公司未将上述情形向合同相对方披露,综合考虑本案中未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在签约当时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能够认定xx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马某等人对xx公司的客观认知,足以导致马某等人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签订合同。xx公司行为构成欺诈,马某等人主张撤销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某等人主张xx公司返还合作费及保证金33xxx元,案涉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为xx公司违反相关规定,马某等人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公司资格、特许经营资源资质等未完全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已实际开店经营,本院酌定xx公司向马某等人返还特许经营费用31xxx元。
律师分析
通过查询案例我们发现,网上公布的案例原告诉求多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有此诉求的案例又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后加盟方并未实际经营,这种情况下法院引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多数会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二是被特许人已经实际经营,这种情况下法院多数会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
在本案中如果采取解除合同的诉讼思路,则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首先本案八位原告都已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的情形,且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若要适用法定解除那我方的举证责任过高。综合分析以往案例再结合本案中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决定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
庭审中,法官释明其认为合同有效,询问我们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庭前充分的准备,我们坚持诉讼请求,并在庭后提交了一份代理词,充分阐述了合同撤销、欺诈及合同效力等相关问题。
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法官判决支持了我们撤销合同以及退还原告的加盟费及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历时几个月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本案主办律师:庄入钊律师、刘丙彬律师、公瑞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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