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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违法清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案——某鹏程公司与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6 11:14:51

案例:股东因违法清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案——某鹏程公司与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的,劳动者可以追加其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情介绍【案情】2016年6月,姬某某进入某鹏程公司工作。2016年9月4日,姬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并经成

案例:股东因违法清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案——某鹏程公司与姬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的,劳动者可以追加其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介绍 

【案情】

2016年6月,姬某某进入某鹏程公司工作。2016年9月4日,姬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工伤致残程度八级。姬某某向双流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鹏程公司向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某鹏程公司不服裁决,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判决要求某鹏程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某鹏程公司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上诉过程中,某鹏程公司对姬某某未尽到债权公告的义务,恶意清算和注销公司。

【审判】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后,经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鹏程公司在该公司尚与姬某某存在诉讼纠纷的情况下即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该公司明知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尚在进行二审上诉的过程中,对于姬某某未尽到债权公告的义务,恶意清算和注销公司,企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因某鹏程公司违法清算导致姬某某在本案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故某鹏程公司应当向姬某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应由该公司股东共同承担。


 律师分析建议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综上,对公司进行清算为必要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违法清算,此行为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此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让股东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公司在明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并未向姬某某进行清算公告,在诉讼期间直接将公司进行注销,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严重损害了姬某某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违法清算亦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姬某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应由该公司股东共同承担。

实践中,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方来说,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企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作为市场主体的组成部分,应该积极承担责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对于劳动者来说,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违法清算,注销公司导致诉讼主体不存在的情形,劳动者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积极主动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登记备案,使得注销行为无法进行,从而合法地保护自身利益。



来源:劳动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