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砂石场的经营者,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该砂石场的砂石装车业务承包给石乙(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之后,石乙自备一台铲车并雇请吴丙操作铲车进行铲砂装车作业,但吴丙没有相应的铲车操作资质。2014年5月5日凌晨3时许,吴辛与其雇请的司机李某驾驶运砂货车到砂石场购买砂石,确定砂石堆之后,吴丙操作铲车进行铲砂装车作业,吴辛站在运砂货车旁,李某在运砂货车驾驶室。现场仅有上述三人在场,现场环境比较昏暗,只有铲车上有灯。吴丙操作铲车铲了第一铲砂石并倒入了吴辛运砂货车车厢内,当吴丙操作铲车铲第二铲砂石时,因吴辛站在砂石堆旁,被铲车连同砂石一起铲入铲车斗并倒入运砂货车车厢内。随后,吴丙操作铲车准备继续作业时听到“救命”的呼喊声,吴丙立即将铲车熄火,才发现吴辛已在运砂货车车厢内。事发后,公安局分局对上述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应由司法和安监部门处理。
吴辛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专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5天,用去医疗费67551.76元。出院当日,吴辛转至湘雅医院继续治疗,住院47天,用去医疗费151222.16元。之后,吴辛四次入院住院治疗。
吴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石乙、吴丙连带赔偿其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甲公司将其经营的砂石场的砂石装车业务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石乙,双方形成了承包关系。石乙雇请没有铲车操作资质的吴丙操作铲车进行铲砂作业,双方形成了雇佣(劳务)关系,石乙系雇主,吴丙系雇员。吴丙无证违规操作,在从事铲砂装车作业过程中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致吴辛受伤,石乙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吴丙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吴丙应与石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作为砂石场的经营者以及生产场地提供者,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且将铲砂装车的工作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石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石乙作为承包人和雇主,对铲车作业现场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涉案事故发生在夜间,作业现场环境昏暗,却无人监管,也未发现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故甲公司、石乙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与吴丙一起对吴辛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对铲车作业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足够的安全防患意识,但在夜间砂石场环境昏暗、铲车正在作业的情况下,却站在涉案砂堆旁,导致自己连同砂石一起被铲入铲车斗受伤,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吴辛的过错程度,较之吴丙无证违规操作、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甲公司、石乙放任作业场地夜间光线昏暗、无人监管,又未设置明显的防护警示标志等过失,应为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指间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