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何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其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2020年2月19日,判决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案例二 李某诉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上述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建筑物、构建物等其他设施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此处的过错,通常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之客观状态,以致建筑物、构筑物缺少所应具备的客观安全性。从各方均确认涉案围栏铁门并未上锁,业主均可自由进出铁门的事实来看,该围栏铁门事实上位处公共道路区域,理应属于时代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即时代物业公司应该起到提醒、协助维修以及设置安全警示牌等管理职责,但本案中时代物业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脱落导致他人损害时,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此处的管理人,一般是指虽非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动产的所有人,但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管理权限的民事主体。依据授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享有管理权的人,比如物业服务公司。
从上述两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脱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构成多数人侵权责任,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来源:法治苦行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