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原告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指的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即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下分析: 1、自然人:该事件中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以其自身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如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以其自身和法定代理人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详见《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八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详见《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详见《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我们常见的公司。(详见《民法典》第五十七条)一般以法人自身和法定代表人作为该案的原告。 3、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详见《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一般以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 二、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被告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指的是该案中的侵权人,被告一般为用人单位。 根据该案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存在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和管理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应当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980页) 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关系 1、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案由: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请求权基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4、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四、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一是侵权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实务中部分案例是承揽关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二是原告诉请之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支持。另有一些案例其中涉及某些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责任划分比例问题。 我们着重看下被侵权人在该类型案件中有什么证据可以举证: 1、事件发生时被侵权人可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但会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等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过程的一个了解证据;(该份证据很重要,复印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了解) 2、侵权人与被侵权方对事件协商调解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3、能反映案件过程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4、就诊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看病花费的各类票据、出院医嘱等; 5、部分案件构成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案件涉及计算被侵权人的误工期工资计算等问题的,部分被侵权人会选择去自己的用人单位开具工资证明单,这里须注意,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会不予采信。 7、部分案件需要被侵权人的工资流水单,六个月以上至一年的都可。这部分主要反映被侵权人的工资薪酬,方便计算赔偿。 五、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由下发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分析如下: (1)在员工入职时,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有目的性的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工作,有无工作经验应统一对待,不能因为员工之前有工作经验而忽视岗前培训工作。 (2)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提醒员工注意,谨慎处理工作,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3)部分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员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的重大过失责任如何界定? 分析如下: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员工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员工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但即使员工在案件中存在重大过错,一般在赔偿金额上由员工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即根据责任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员工没有财产赔偿时,由用人单位赔偿,等案件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 六、总结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是就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所设定的案由,此案由适用是以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或者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为前提,针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对外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应当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这一点律师及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注意。 附相关案例 1、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基本案情: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和平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和平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海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14日,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燕作为手袋厂的工作人员,其在抛运手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及其实际经营者,应对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来源:尚合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