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向全国各地甚至全球蔓延开来,国内大多数省市地区已经先后启动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上海、南通、苏州、常州、长沙等地住建部门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各类建筑工地传播,专门下达文件推迟辖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开工、复工时间,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不得擅自开、复工!但是随之而来需要我们施工单位及工程律师共同关注的是,疫情及政府行为必然会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产生重大影响,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不能被当事人所预见,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方才订立合同的,不应当认定为不能预见。
2、不可避免性
不可避免性,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不能为当事人所避免。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如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民工被隔离、政府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为当事人所克服。
综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种异常的事件应当认定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的承担主体
1、施工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可以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主张免除责任,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应当免除其延误责任。
2、施工单位不得因疫情原因擅自主张解除合同
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延长工期、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因此,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3、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后因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
虽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施工单位可以依此主张免除工期延误的责任,但是如果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无法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三、施工单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对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积极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保留工作
如上所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该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此,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承包人应做好上述证据保存工作,做好索赔准备。
2、施工单位应当与发包人确定并合理分担损失
施工单位一方面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另一方面,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工期延误导致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如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承担有示范条款或者规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但是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以及赶工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次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误责任。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抗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既要凝聚一心、共克难关,也要理性面对疫情带来的后续影响,依法、依约做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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